血液透析每月不超过 13 次,其中血液透析滤过每月不超过 2 次,血液灌流每月不超过 1 次。
2025 年海南三沙执行与全省统一的透析次数限制及医保支付政策,未针对沙门氏菌感染患者单独设定特殊次数限制,均遵循血液透析类项目的常规管理标准,相关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支付标准时按实结算。
一、核心政策标准
1. 透析次数限制具体规定
2025 年海南三沙执行的透析次数限制与省级及海口市政策保持一致,明确血液透析每月最高 13 次,其中包含两类特殊透析方式的细分限制:血液透析滤过每月不超过 2 次,血液灌流每月不超过 1 次,该标准适用于包括沙门氏菌感染合并肾功能损伤需透析治疗的患者。
2. 医保支付关联规则
透析类项目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执行 “就低不就高” 原则 —— 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血液透析灌流 3 个项目价格已调控至国家医保局价格治理目标范围内,为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
二、沙门氏菌感染相关透析管理
1. 透析治疗适用情形
沙门氏菌感染引发溶血性尿毒症综合征时,需通过血液透析促进肾功能恢复,此类治疗属于临床必需医疗手段,其次数计入月度总限制额度,但医疗机构会根据患者肾功能损伤程度、病情进展及治疗反应动态调整具体透析方案,确保治疗有效性。
2. 诊疗与透析衔接要求
沙门氏菌感染患者接受透析治疗前,需完成规范的病原学诊断,常用检测手段包括血培养(第 1 周阳性率 80%-90%)、骨髓培养(阳性率超 90%)、粪便培养等。治疗上需先以足量有效抗菌药物控制原发感染,再开展透析治疗,免疫缺陷患者抗菌疗程需延长至 14 天及以上,透析频次可结合感染控制情况灵活调整。
三、不同透析类型对比及政策差异
| 对比维度 | 血液透析 | 血液透析滤过 | 血液透析灌流 | 腹膜透析 |
|---|---|---|---|---|
| 月度次数限制 | 不超过 13 次 | 不超过 2 次 | 不超过 1 次 | 无明确次数限制 |
| 医保报销类型 | 住院比例支付 | 住院比例支付 | 住院比例支付 | 门诊慢性病报销 |
| 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 按住院政策执行 | 按住院政策执行 | 按住院政策执行 | 90% 以上 |
|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 按住院政策执行 | 按住院政策执行 | 按住院政策执行 | 80% |
| 适用沙门氏菌感染并发症 | 溶血性尿毒症综合征 | 溶血性尿毒症综合征 | 溶血性尿毒症综合征 | 肾功能不全辅助治疗 |
2025 年海南三沙的透析次数限制以血液透析每月 13 次为核心,细分特殊透析方式额度,且未针对沙门氏菌感染患者额外调整限制规则。相关政策既衔接国家医保价格治理要求,又通过医保报销分层覆盖减轻患者负担,同时结合沙门氏菌感染的诊疗特点,实现透析治疗与病原控制的临床协同,为患者提供规范且有保障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