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云浮,职工医保康复科神经康复报销情况如下:参保人需在具有康复类住院治疗执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根据疾病发展,康复类病种分急性期和康复期,费用分开结算。急性期按现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康复期符合条件者自首次住院起实行按病种床日分值付费(DIP)。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200 元,二级 500 元,三级 800 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1000 元。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95%,二、三级为 85%;市外按规定转诊或急诊抢救的,一级 85%,二、三级 75%,未按规定转诊的,一级 75%,二、三级 65%。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报销前提条件
- 参保状态正常:职工需正常缴纳职工医保费用,处于参保状态,才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若欠费或断缴,可能影响报销,需及时补缴恢复正常参保状态。
-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要在云浮市具有康复类住院治疗执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神经康复治疗。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通常无法报销。可通过云浮市医保部门官方网站、公众号或到医保经办机构查询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康复病种范围
根据云浮市医保政策,第一批开展康复类病种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神经相关病种包括脑梗死、脑出血、脑肿瘤、颅脑损伤、脊髓损伤等五类疾病。只有在这些范围内的疾病康复治疗费用,才适用特定康复医保报销政策 。
三、报销起付标准
| 医疗机构级别 | 市内(元) | 市外(元) |
|---|---|---|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 200 | 1000 |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500 | - |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800 | - |
| 参保人每次住院都需先支付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 。例如,在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先自付 500 元起付线费用,剩余合规费用再按比例报销。 |
四、报销比例
-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95%;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85% 。如在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产生 1000 元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康复费用,扣除 200 元起付线后,可报销金额为 (1000 - 200)×95% = 760 元。
-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 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因病情需要 30 天内首次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二次及以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以及因急诊、抢救、留院观察并收治入院治疗的,报销比例为 75% 。
- 其他未经规定转诊等情形到市外就医的,报销比例为 65% 。
五、康复期结算特殊规定
- 康复期界定: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疾病急性期诊治结束或手术治疗结束,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估表》评估结果在 60 分以下的,或者根据《功能障碍者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方法》(GB/T 37103 - 2018)对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为 “生活大部分自理” 状态以下的患者,经综合评定需进行康复治疗的,自转入康复医疗机构首次住院之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床日分值付费。
- 住院时间规定:康复类病种住院参保患者在康复期治疗期间,原则上在 60 天内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医疗机构不得要求患者出院或转院。
- 转院政策:急性期后转入本院康复科继续康复治疗的参保患者,视同一次住院,个人不再支付起付标准费用。康复病种康复期住院参保患者病情好转后,需转入下级医疗机构继续康复治疗的,转诊视同同一次住院,个人不再支付起付标准费用,按该级别医疗机构的支付标准实施按病种床日分值付费(DIP)。
在广东云浮,职工医保参保人进行康复科神经康复治疗,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明确康复病种,了解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康复期特殊结算规定,在符合条件情况下,按流程办理报销,减轻康复医疗费用负担。